“‘开放时段’的居留申请者不能依靠十年的合法居住规则”——这是英国法庭对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案例得出的结论。
参考案例:R (Waseem & Othe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long residence policy – interpretation) [2021] UKUT 146 (IAC)
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法官们的意见如下:
- 特定时段滞留者——在过去两个特定日期之间停留的人(提出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以及
- 开放时段滞留者——居留期不到十年,在根据长期居留申请无限期居留(截止到某一具体日期的延期申请并没有得到批准)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也有助于理解这一领域的众多复杂情况。

2019年6月,上诉法院根据上法庭的这一决定得出结论,申请人也不符合移民规则规定的资格(尽管可以根据政策指导获得在规则之外的居留)。这是因为在规则的相关部分中必须将超时逗留时间纳入参考。
2020年10月,在Hoque案件中,上诉法院进行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最终裁定超时逗留的人可以符合移民规则申请的资格。虽然关于开放式延期的立场被推翻,但法庭2018年上法庭关于开放时段滞留的决定被认定为是合理且正确的。
随后法庭的Asif案件,在超时逗留的问题上遵循了Hoque的做法。
但是现在我们有了新情况:案例Waseem……
这些申请并不是因为非法居留而被拒绝,而是因为申请人没有符合连续居住期限的要求。
在Waseem案件中,提出了三个主要的论点,以挑战这个观点:
一,内政部没有深入考虑和实施长期居留政策。上诉法院证实,开放时段滞留并不符合根据Hoque案件得出的的规则,但也并没有详细考虑内政部政策指导下的职位。该指导方针允许采取更有利的方法。
二,内政部没有考虑到人权问题。为了在维持移民管理与公共利益与申请人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需要考虑是否给与居留权。这需要考虑该政策的目标与手段是否能达到平衡。
三,该政策缺乏预见性。内政部甚至不清楚这项政策是什么,也不清楚知道它背后的目的。
我们不接受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承认那些与英国建立了关系或试图遵守该规则的人有权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反,为了维持两条路线(10年规则和被废除的14年规则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别和详细的例子,都与居住连续性方面的“开放时段/固定时段”区别相一致,都是属于同一个整体的。(案例第210段)
虽然多年来规则和政策发生了变化,但开放时段/固定时段的区别一直保持着。申请人在申请日的居留状况与是否符合有连续十年合法居住的问题是分开的:
……对长期居住政策的的详细分析来看,结论支持了被告的论点,即10年政策的核心一直是符合拥有连续10年合法居住的要求。第39E段以及以前的规定是另一个要讨论的问题,这涉及逾期申请对居住连续性的影响。将这种有限的让步混为一谈,使“任何的其他合法”居留被视为连续数年的合法居住,将对10年政策的基础造成影响。(案例第230段)
该政策中规定的各种例外情况并没有破坏持续合法居住的核心——而允许开放时段申请者有资格满足条件。
申请人的认为的核心问题在于是,他们应该有类似的允许的特例,以反映他们有一段合法居住的时间,这是不够的。(第238段)
关于该规定的可预见性,高等法庭承认上诉法院对Hoque中所确定的规则的批判。但也指出,仅仅因为这些规则还不清楚,并不意味着该政策的具体内容是模糊的。相反,法庭会采取以下措施:
……认为该政策符合10年连续合法居住的要求,且随着发展一直在不断被阐释并得到发展。其次,我们拒绝承认所谓的在政策目的上的“存在歧义”。自引入长期居住权以来,其目的就始终如一,即在保持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适当的特殊情况,尽量保持这二者之间的“公平平衡”,这些例外情况不会破坏10年的要求标准。第三,该政策比其他规则更宽泛并不会使其缺乏可行性或可预见性——相反,它为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使他们能够以合适的方式安排自己的事务。(案例第246段)
最终法庭以所有的申请理由驳回了行司法审查的申请。
官方说明:
2000年至2017年,长期居留的政策与“开放时段”和“特定时段”超时滞留者之间的区别一致,正如上诉法院对案例Hoque & Ors v SSHD判决第[9]段所描述的。这种解释与合理审查的结果相一致,能够真正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平平衡”。
只有能够申请保留其居留权的其他原因,例如作为技术工人或英国公民的配偶,才能重新获得合法居留资格。他们可以受益于第39E段的规定,在许可到期后的14天内仍可以提出申请。这些人,如果他们的申请得到批准,就会成为“特定时段滞留”的情况,他们的超时滞留情况可以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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