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案件 R (Mungu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上诉法院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被算进十年永居申请进行判定。
芒格尔是毛里求斯公民,他于2001年4月以访问签证首次访问英国,有效期到2001年9月。他在签证到期前几周离开英国,从国外申请学生签证(因为他在英国境内期间无法从访问签证转换到这一类别)。
内政部批准了他的学生签证申请,并于2001年10月回到英国。芒格尔随后多次延长签证,2001年10月5日至2011年7月13日,此间他是以合法身份居住在英国。但这个时间之后,他就算是逾期滞留了。
随后是一系列申请、拒绝和法律上诉,最终于在2019年成功申请到连续十年合法居留的无限期居留(从2001年4月至2011年7月计算)。
内政部拒绝了这一申请,认为芒格尔先生的10年始于2001年10月5日(当他作为一名学生回到英国时),而不是在2001年4月16日(当他第一次作为游客身份进入英国的时候)。
芒格尔先生申请对内政部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上法庭最初拒绝继续审理,认为这个案子“完全没有价值”。然而,上诉法院随后还是对此进行了审理。

上诉法院需要确定的主要问题是,芒格尔在2001年9月离开英国时,他十年合法住所的连续性是否被打破。
内政部认为,访问签证的临时性质意味着Mungur先生违反了《移民规则》第276A(a)(iii)段,该段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况,连续居住将被破坏:
离开英国的时候,并没有在未来再次合法入境的打算。
大法官斯图尔特-史密斯没有接受这个,有几个理由拒绝了这一论点:
- 所有没有无限期居留的签证都是暂时的,要求此人在期满后离开英国;
- 内政部的论点是试图说服法院从所谓的“政策角度”考虑而不是字面的含义来阐释;
- 法院认为接受访客能够以不同签证返回英国的期望是“不合理的”诉求;
- 第276(a)(iii)款涉及申请者人对未来入境英国的期望或打算,而不是任何过去合法居留的性质。
政府(内政部)的后备论点是,这必须是符合第276A(a)(iii)款的含义,否则它就没有任何法律效益。法院直截了当地驳回了这一点:
法院认为,离开英国的人是否有合理理由有回到英国的安排是需要依具体情况判断的。在这个案件中,芒格尔不得不离开英国来申请他的学生签证,随后学生签证获得了批准。因此可以认为他对再次回到英国的打算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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